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汙改善工程曾因意外釀火災,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調查除要求中火檢討改善,竟引錯誤數據稱台中市政府要求中火減煤「對空汙改善並無實益」。對此,市府回應,監委調查雖證實馬政府延宕改善工程數年,卻倒果為因指台中市府要求中火減煤無實質效益,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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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提出調查報告,促請台電檢討改善火災等事故之施工違失;但同份調查報告,卻以市府要求中火減量後之用煤為基準,去推算市府所訂「4年減4成」減煤減排計畫執行成果。

市府環保局指出,台中火力發電廠是中部地區最大的空汙排放源,且矗立台中港區近30年來,歷任市長皆未有具體有效的管制作為,也未曾見監察院有任何督導作為;市長林佳龍上任後,即責成環保局著手研定管制方案,並於105年1月發布管制生煤自治條例,要求中火4年減煤4成,去年核發許可證即減煤24%。

環保局指出,市府雖於2年多前要求中火4年內減煤4成,可惜當時中央政府並未配合,直至去年才展開改善工程,此節亦於監院調查報告中證實:「經濟部102年雖核准台中發電廠既有機組空污改善工程計畫,卻遲至106年起分4年更新#1~#4號機鍋爐、除塵及脫硫設備,空汙改善期程緩慢」。

環保局指出,中火配合市府自治條例要求減煤與減排,投資92億元針對1號至4號機組進行環保工程後,自去年9月開始利用原排定的歳休期程進行作業。而查案監委卻以施工期間減量後之用煤量為基準,誤指核准用煤減量之噸數與原使用量「相去不遠、僅減20萬噸許」。

環保局表示,在市府各項管制措施落實執行、以及中央政府政策配合下,中火才安排歲修進行機組更新改善,去年11月也將許可證核發期縮短為2年,並核減台中發電廠500萬噸生煤量,具體實踐自治條例的管制精神。但查案監委無視相關努力,甚至將中火去年正式申報之生煤使用量1,773萬公噸,誤指為1,620萬公噸,引用之資料顯有錯誤,恐影響調查公正性及專業性。

市府表示,為督促中火進一步減少汙染,市府已啟動第3次加嚴標準修法,並且參考國際標準,率先全國擬定包括重金屬與酸性氣體在內的有害空氣汙染物管制規範,並促其於法規公告日起4年內完成改善,屆時中火既有燃煤機組的空汙排放量將大幅下降,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的整體減排比例將達5成以上,盼各界支持加嚴方案,一同督促中火,加速汙染改善,才是人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