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審計部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獲配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經費之支用,有未符專款專用規定案,監察院於 6 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糾正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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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仉桂美、江綺雯、江明蒼調查發現,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01 至 106 年獲配查緝經費計新台幣(下同) 979,560 千元,實支數 685,793 千元,執行率僅 70.01 %,其中花蓮縣政府連續 5 年執行率不及 6 成,而新竹市政府甚至連續 5 年執行率不及 5 成。

監委指出,另賸餘經費 293,767 千元中,除保留 150,826.94 千元及轉入專戶 26,076.27 千元,供以後年度辦理私劣菸品查緝業務外,餘 116,863.79 千元係逕行解繳市縣庫,未留供以後年度辦理私劣菸品查緝等用途,不符專款專用之規定,其中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新竹市政府等有連續 5 年繳庫率均逾 3 成之情形。

監委調查發現,審計部早於 102 年函財政部,要求該部就菸酒業管理及督導查緝執行事項之缺失予以研謀改善時,即已指出 98 至 100 年間,各年度均有半數以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緝經費執行率低於 80 %,而國庫署並未實地考核其支用情形。

此外,監委表示,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以查緝經費支應考察分攤款、員工尾牙餐敘與慰問花籃等與私劣菸品查緝業務無直接相關之費用,或購置非專用於菸酒查緝業務之電腦設備,或支用於非專責辦理菸酒管理業務人員之薪給等情事,亦有違專款專用原則。

監委也指出,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執行查緝經費,有多次違反專款專用規定或遲未改善之情形,並未納入查緝經費分配指標項目計算,無法收儆示效果,亟待檢討經費分配機制,俾督促地方政府妥善運用查緝經費,一併要求財政部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