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們近日陸續遭到以證人身分被台北地檢署約談,不僅事前沒有任何書面通知,還疑似為掩人耳目,選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訪談,被部分遴委批評「比白色恐怖還白色恐怖」,北檢今(23)日表示,多數證人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表達感謝與支持」。
北檢表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已分四件他字案調查中,為了解相關人是否違法,證人的訊問自有正當性及必要性。
北檢強調,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不過因檢察官認為有訊問台大遴委等證人的必要,為顧及證人隱私,檢察官因此親自以電話向證人聯繫,指出時間和地點都徵得證人同意,至台北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北檢第五辦公室偵訊。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未聞有對檢察官這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北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證人如僅是單純作證,不涉及犯罪嫌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本案如相關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的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知得選任律師,但竟有律師說「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指出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斷之嫌。
北檢呼籲,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的對立與誤解,希望社會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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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強調,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不過因檢察官認為有訊問台大遴委等證人的必要,為顧及證人隱私,檢察官因此親自以電話向證人聯繫,指出時間和地點都徵得證人同意,至台北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北檢第五辦公室偵訊。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未聞有對檢察官這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北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證人如僅是單純作證,不涉及犯罪嫌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本案如相關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的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知得選任律師,但竟有律師說「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指出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斷之嫌。
北檢呼籲,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的對立與誤解,希望社會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