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高雄氣爆事件造成32死、321人輕重傷,高雄地院11日一審宣判,檢方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12人,李長榮化工前董事長李謀偉遭判4年,其餘同案被告者,均判4年到4年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陳玲玉律師代表李謀偉舉行記者說明會,表示將依法上訴,以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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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長榮化工亦發出聲明表示,法院給了一個判決,卻沒有給社會一個真相,榮化重申一向遵守法令,同仁兢兢業業,不敢絲毫懈怠,再次籲請法官以科學方式鑑定氣爆發生原因,並延請國內外專家協助諸多疑點,才能還原事故的真相,避免悲劇重演。

▲陳玲玉律師表示,103年高雄氣爆發生後,在法院判決李長榮公司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前,在前董事長李謀偉努力促成下,與華運及高雄市政府等三方與罹難者家屬暨重傷者達成和解,讓受難者儘早獲得合理賠償並恢復生活常軌。(圖/記者呂烱昌攝影)

榮化指出,民國103年7月31日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公司40多位同仁於第一時間組成志工團,3年多來不斷地關懷並協助超過100位的受難者與家屬。尤其,在法院判決本公司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前,在前任董事長李謀偉努力促成下,與華運公司及高雄市政府等三方與罹難者家屬暨重傷者達成和解,讓受難者儘早獲得合理賠償並恢復生活常軌。此一和解方式,或許可作為日後台灣面對重大事故之借鏡。

榮化強調,將持續關懷並協助受難者及其家屬,也會將工安標準提升至世界級規格,並落實工安的監管及執行,以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

李謀偉透過律師表示,「在說明判決結果之前,還是必須向高雄氣爆事件的受難者以及家屬,致上慰問之意,這場悲劇已經發生近四年了,李謀偉沒有一天忘記。」李謀偉感謝高雄市政府、自救會與受難者放下己見,一起突破各種障礙、同心協議促成和解的心意與努力。

陳玲玉律師表示,在高雄氣爆的國賠案中,高雄地院判定氣爆事件之發生,和市府在民國80年間所採箱涵包覆管線之施工工法有關,依施工規範,箱涵不能包覆已存在的地下管線。但是,陳玲玉律師表示,在氣爆發生前,已有民眾向警察局及消防局報案,有濃濃瓦斯味。因此對於氣爆發生的真正原因,必須以科學的方式予以檢驗,法院的法官其實很難判斷氣爆的原因。

如果沒有找出真正的問題,並解決有漏洞,你、我可能都是潛在受害者。為了找出高雄氣爆的真相,李謀偉將委請律師依法上訴,捍衛其個人及同仁的聲譽。

陳玲玉律師表示:先進國家針對重大災難事件,會由行政機關成立事故調查委員會,蒐集各種科學證據以尋找真相,不只可以做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也可避免類似的事故再度發生。

李謀偉強調,為了找出高雄氣爆的真相,將委任律師依法上訴,以免其個人與同仁遭受不白之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