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0日表示,由於京城銀行辦理洗錢防制申報、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了解客戶的程序及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持續監控作業等有缺失,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共核處罰鍰新台幣200萬元及予以糾正。
金管會指出,2017年在對京城銀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京城銀有辦理洗錢防制申報、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了解客戶之程序及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持續監控作業等4大缺失,其中金融商品上架前的審查項目有欠完整,違反信託業法,因此依信託業法規定,核處新台幣120萬元罰鍰。
不僅如此,金管會說,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大額通貨交易,京城銀也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及金管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因此核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同時,京城銀行員也未將客戶投資風險屬性的評估結果,再洽請客戶確認,即先行受理其申購金融商品,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訂定的「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及信託業法授權訂定的行銷訂約辦法規定,也核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另外,京城銀行在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及持續監控作業核也缺失,對客戶經通報「存款警示戶」及發生「負面新聞」等風險因素,未列入洗錢風險評估考量項目;辦理新產品或新服務上線前,有未進行洗錢風險評估作業,建立相應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資訊系統對於符合疑似洗錢表徵的交易,有未能完整檢核等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金管會也依銀行法給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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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金管會說,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大額通貨交易,京城銀也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及金管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因此核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同時,京城銀行員也未將客戶投資風險屬性的評估結果,再洽請客戶確認,即先行受理其申購金融商品,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訂定的「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及信託業法授權訂定的行銷訂約辦法規定,也核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另外,京城銀行在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及持續監控作業核也缺失,對客戶經通報「存款警示戶」及發生「負面新聞」等風險因素,未列入洗錢風險評估考量項目;辦理新產品或新服務上線前,有未進行洗錢風險評估作業,建立相應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資訊系統對於符合疑似洗錢表徵的交易,有未能完整檢核等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金管會也依銀行法給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