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二審 活動負責人呂忠吉加重改判5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25日審理八仙塵爆案,派對負責人呂忠吉出庭應訊。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6年5月25日
台灣高等法院25日審理八仙塵爆案,派對負責人呂忠吉出庭應訊。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6年5月25日
2015 年 6 月 27 日,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震驚全國的「八仙塵爆」案,造成 15 人死亡、 484 人輕重傷。當時以自己公司名義租用場地舉辦「彩色派對」的負責人呂忠吉,一審判 4 年 10 個月,案經上訴後,二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名改判 5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9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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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 45 歲的呂忠吉當時以自己經營的公司名義,租下八仙樂園內一處尚未注水的戲水池,舉辦「彩色派對」噴灑大量色粉,吸引數千名民眾到場參與。未料, 27 日當晚活動結束前半小時,因大量色粉噴灑加上舞台高溫燈具,導致現場瞬間引爆,火勢在場內迅速蔓延。

事發後,呂忠吉遭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一審認定呂忠吉為活動主辦人,卻因疏於監督造成慘重傷亡,判呂忠吉 4 年 10 月徒刑,全案上訴高院,今二審改判呂忠吉 5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9 萬元。事發 3 年,目前八仙樂園仍為停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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