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的發行具有公益目的,依法應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增進社福功能,但監察院發現,許多縣市政府不當調借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財政部卻沒有相關的查核監督機制,遭監察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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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7 日公布糾正案,監委江綺雯、副院長孫大川調查發現, 101 年至 105 年間共有 8 個縣市政府向各該地方政府所設立的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或專戶)調借款項,動輒上億元,卻未先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且歷次調借是否會妨礙該基金(或專戶)的設立目的,均無相關評估資料。其中 2 個縣市的調借核准層級欠當,如高雄市借調上億金額,係僅由社會局局長、甚至副局長直接核准;其中 3 個縣市長期調度鉅額款項,苗栗縣迄今仍有 6.1 億元未償還。

監委指出,另有 12 個縣市政府將該基金(或專戶)納入集中支付,供公庫統一調度運用。

監委說,地方政府若因公庫透支及公共債務比率逾限,而無法新增舉債時,調借或納入集中支付之舉措,是否妨礙了地方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的效能?調借額度與借期是否合理?當基金(或專戶)需用款項時,公庫能否確實調節資金支應等情事,均攸關社會福利的正常推動及弱勢族群的及時照顧。

監委指出,財政部卻毫無相關查核監督機制,也未納入歷次業務評鑑考核的範圍,甚至對於監察院的調查詢問,僅憑函詢地方政府的結果,即回復監察院略以:「公庫調度盈餘未妨礙其設立盈餘專戶之目的,亦無影響運作之情事」,甚至表示:「公益彩券分配款有無納入集中支付或調借,屬地方自治權責,無須提報本部」等語,顯見態度消極,怠忽職守,因此,監察院提出糾正案。

監院調查報告另指出多項公彩盈餘預算編列與運用的缺失,請財政部會同衛福部共同檢討與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