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放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規定,以往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移轉接受基地需面臨計畫道路的寬度標準為15公尺,目前修正調降為8公尺,日前獲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市府都市發展局表示,調整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的規定,有益輔助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與開闢,也能兼顧居住品質,進一步帶動地方發展。
內政部106年5月12日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增訂條文,接受基地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8公尺以上的計畫道路,市府參酌內政部的修法方向及其他縣市政府對於接受基地臨接路寬的規定,修正實施要點。
都發局指出,市府配合道路寬度給予不同的容積移轉上限規定,台中市現行容積移轉規定,接受基地需面臨計畫道路的寬度為15公尺以上,現在配合修正調降為8公尺,並增修臨接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的基地,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0%;臨接12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的基地,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5%。而原有臨接15公尺的基地,容積移轉上限規定不變。
而整體開發地區的部分,接受基地臨接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者,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0%;接受基地臨接12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20%。
都發局強調,市府在維持接受基地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的原則下,衡量訂出容積移轉上限規定,盼減緩容移對周遭環境造成的衝擊;由於現行土地開發方式趨向多元,基於行政行為公平原則及辦理容積移轉所應考量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適度放寬原有規定協助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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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指出,市府配合道路寬度給予不同的容積移轉上限規定,台中市現行容積移轉規定,接受基地需面臨計畫道路的寬度為15公尺以上,現在配合修正調降為8公尺,並增修臨接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的基地,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0%;臨接12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的基地,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5%。而原有臨接15公尺的基地,容積移轉上限規定不變。
而整體開發地區的部分,接受基地臨接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者,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0%;接受基地臨接12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20%。
都發局強調,市府在維持接受基地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的原則下,衡量訂出容積移轉上限規定,盼減緩容移對周遭環境造成的衝擊;由於現行土地開發方式趨向多元,基於行政行為公平原則及辦理容積移轉所應考量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適度放寬原有規定協助地方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