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案 顧立雄:未取得台大同意函前不該執行獨董職務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在未取得台大同意函前,管中閔不該執行台灣大獨董職務,否則就是違法在外兼職。(圖/記者葉政勳攝 , 2018.5.3)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在未取得台大同意函前,管中閔不該執行台灣大獨董職務,否則就是違法在外兼職。(圖/記者葉政勳攝 , 2018.5.3)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拔管」事件,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3)日在立法院財委會明確表示,管中閔當選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資格沒問題,但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在台大還未與台灣大簽署產學合作協議前及未取得台大正式同意函前,管中閔不應該執行台灣大獨董職務,參與董事會決議,否則就是違法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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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委會今日邀請金管會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教授選任台灣大哥獨立董事適法性及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義問題」 ,進行專案報告。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質詢就先問,教育部在做「拔管」決議沒有詢問金管會意見,會不會覺得不尊重金管會?顧立雄表示,「這沒有尊不尊重的問題,這是教育部主政事項,應由教育部決定。」

曾銘宗則指出,管中閔向台大申請獨董程序與其他教授一樣,管中閔在2017年5月2日向校方提出申請,5月17日台大校長核准,6月14日台灣大股東會全面改選,依公司法當然就任,他問顧立雄這是不是事實?顧立雄則說,「我本來沒研究這案子,因委員一直問,有看一下教育部的意見書,校方核准方面是有些問題,這是證交法之外,在教育部法規有特別規定,要取得產學契約及台大正式同意函。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則說,依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改選當天就發生效力。曾銘宗也說,所以依公司法6月14日股東會改選通過後當然就任,如果要取得台大正式同意函才能上任,若在6月14日至10月2日正式簽署產學合作契約前的空窗期發生重大掏空,獨董要不要負責?股東可不可以告獨董?

顧立雄強調,此事件是證交法外教育部法規又有特別規定,要取得產學合作契約及台大正式同意函,在未取得台大正式同意函前不應該執行獨董職務,這是最大爭議,也會有違法在外兼職的問題,因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特別規定,如果未取得台大同意函前,就執行獨董職務,也會造成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問題。

對於在空窗期若公司發生重大掏空,獨董要不要負責?顧立雄則說,管中閔當選台灣大獨董資格沒有疑義,但董事會是合議制,管中閔在未取得台大同意函前,他個人不該去參與董事會決議。

至於其他台大教授是否也有這樣的情況?顧立雄說,他不清楚,但金管會可以查,會依公司治理要求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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