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變更議程,3日將邀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教授選任台灣大哥獨立董事適法性及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義問題」 ,進行專案報告。不過,金管會在已出爐的書面報告中仍強調,有關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公立學校教師於兼職前是否取得服務學校的同意,事涉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與教育部專任教師兼職的規定事宜,非金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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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要就證券交易法有關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還有管中閔選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的相關疑義,提出報告。

金管會指出,有關獨立董事的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及相關規定,現行上市櫃公司均應設置獨立董事;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獨立董事不得違反公司法第30條消極資格規定、以法人代表人當選或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關於其資格等規定。金管會說,如果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如有違反規定,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規定部分,金管會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規定,現行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均須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由其訂定並定期評估董監事及經理人的薪酬。

另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授權訂定的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資格條件 與獨立董事相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1人,由其擔任委員會的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同時,薪資報酬委員會依規定應將相關薪資報酬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董事會於決議董事報酬時,討論內容若涉及獨立董事個人事項,則相關人員即應依規定利益迴避。

有關管中閔教授曾擔任台灣大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部分, 金管會提到,台灣大是在2017年6月14日經股東會選任管中閔教授為獨立董事, 其並已於2018年1月12日辭任。經證交所檢視該公司所提供的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尚無發現其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的規定。

此外,台灣大在2017年6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委任管中閔擔任該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擔任台灣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期間, 該公司曾於2017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

至於有關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公立學校教師於兼職前是否取得服務學校的同意,事涉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與教育部專任教師兼職的規定事宜,金管會仍強調,並非金管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