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男子去( 2017 )年 2 月間入伍服役,在台中成功嶺營區進行打靶訓練時,消極不願聽令領槍,領槍後又不依規持槍,抗命將步槍放在腹部,總共違抗長官下的 5 道命令,甚至還與長官發生拉扯、揮拳擊中其他士兵遭起訴。經台北地院審理,最後將吳男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違抗命令」罪,判 4 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12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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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吳男入伍後在台中成功嶺營區陸軍部隊擔任二兵,去年 3 月間至營區進行打靶訓練時態度消極,經值星官多次點名才出列領槍,領槍後又不依規持槍。鄭姓副連長獲報後出面處理,先下達 2 道命令要求把槍持好、回到座位站好,吳男卻四處張望、把槍放到腹部,明顯已違抗命令。

接著,鄭姓副連長又下達 2 道命令要吳男「把槍交給臨兵並坐到位置上」、「如果不交槍給鄰兵,那我就自己拿槍了」,吳男卻完全不理,最後,在鄭姓副連長下令「把槍交給我」準備拿走吳男步槍,吳男卻拒絕交槍並與鄭姓副連長等人爆發衝突,揮拳打中協助副連長奪槍的 1 名同梯,吳男因而遭檢方起訴。

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吳男消極、抗令等情事,已無視軍中紀律、嚴重危害軍事安全,但考量吳男事後坦承是因一時欠缺周全思考才犯法,最後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違抗命令」罪,將吳男判刑 4 個月、得易科罰金 12 萬元,至於遭打傷之同梯因已撤告,吳男獲判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