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越南豬油案一審判決頂新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歷經近一年半審理於今( 27 )日改判魏應充 15 年有期徒刑, 6 年得易科罰金。判決指出越南工商部函文指摘大幸福公司無生產食用油脂證書,所以認定該公司油品只能做飼料用。頂新律師嚴正反駁表示,大幸福的企業登記證明書就有「販售動植物食用油」項目,其為貿易商,不從事生產,當然不用生產許可,且分明二審合議庭透過司法互助得知主管機關應該是「農業及農村發展部」,卻仍採信檢察官錯誤證據,對判決結果感到相當遺憾。
對於檢方和二審判決以越南工商部函文認定大幸福公司沒有合格廠商證明書,因此銷售的油品並非食品一說,頂新律師舉證反駁,越南食用動物油脂的主管機關為農業廳,並非工商部,依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函文,也白紙黑字載明,大幸福公司是合法銷售食用豬油原料的貿易商,並不需要另外取得合格生產證明書。
二審合議庭認定食安與詐欺均有罪理由,為大幸福油品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但頂新律師強調,二審審理期間透過外交部正式司法互助途徑,取得越南官方正式回函表示,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原料油脂時,已取得 Vinacontrol 公司出具可供人食用的公證報告,而對於大幸福公司出口給頂新製油的原料,經過精準檢驗確認屬於食用等級之原料油,可供人食用。
此外,律師強調,本案之相關證據包含食藥署核發給頂新每批進口豬油的合法輸入許可證,皆表示頂新豬油依法進口,除了需繳納 20% 食用油關稅之外,於海關更需接受抽檢,必須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後才可合法進口,由此便知頂新製油並無攙偽、假冒,更無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
律師指出,頂新油案一審時,曾因為檢察官所提出油品重金屬超標的檢驗結果,是抽樣方法不符標準所以無法證明豬油品質不佳,當時一審合議庭重新以標準方法抽驗的報告顯示,頂新越南豬油並非檢方質疑之回收油或餿水油。
頂新律師表示,原料油脂檢驗數據上的科學見解與專家證人的證述,跟法院判決認知有很大差距,且法律對於產品油脂的規範理當不能用於原料油脂,法院卻擴大解釋,也無視頂新油脂從原料到成品油脂品質都完全符合檢驗和國家規範。律師強調,審理過程所有證據皆顯示頂新製油絕無攙偽、假冒,更沒有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對於台中高等法院宣判的結果感到十分遺憾,在正式收到判決文書後絕對會提起上訴,爭取最後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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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認定食安與詐欺均有罪理由,為大幸福油品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但頂新律師強調,二審審理期間透過外交部正式司法互助途徑,取得越南官方正式回函表示,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原料油脂時,已取得 Vinacontrol 公司出具可供人食用的公證報告,而對於大幸福公司出口給頂新製油的原料,經過精準檢驗確認屬於食用等級之原料油,可供人食用。
此外,律師強調,本案之相關證據包含食藥署核發給頂新每批進口豬油的合法輸入許可證,皆表示頂新豬油依法進口,除了需繳納 20% 食用油關稅之外,於海關更需接受抽檢,必須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後才可合法進口,由此便知頂新製油並無攙偽、假冒,更無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
律師指出,頂新油案一審時,曾因為檢察官所提出油品重金屬超標的檢驗結果,是抽樣方法不符標準所以無法證明豬油品質不佳,當時一審合議庭重新以標準方法抽驗的報告顯示,頂新越南豬油並非檢方質疑之回收油或餿水油。
頂新律師表示,原料油脂檢驗數據上的科學見解與專家證人的證述,跟法院判決認知有很大差距,且法律對於產品油脂的規範理當不能用於原料油脂,法院卻擴大解釋,也無視頂新油脂從原料到成品油脂品質都完全符合檢驗和國家規範。律師強調,審理過程所有證據皆顯示頂新製油絕無攙偽、假冒,更沒有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對於台中高等法院宣判的結果感到十分遺憾,在正式收到判決文書後絕對會提起上訴,爭取最後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