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南發生通緝犯拒捕還開車拖行員警遭警方開槍擊斃事件,引發嫌犯家屬不滿,警方合理用槍也引起關注。但其實過去也曾有過類似事件, 2015 年台中霧峰分局員警追捕洪姓毒犯,洪嫌拒捕對警開槍、倒車衝撞警員,遭警方開槍擊斃,家屬憤而提告要求國賠 680 萬元,但法官認為員警執法無過失或故意,判決免賠。
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霧峰分局員警與海巡人員在新竹縣竹北市追捕洪嫌,過程中洪嫌拒捕、開槍擊中何姓小隊長手臂,為躲避警方追緝,棄械跳樓、駕車脫逃,又遭警方開車圍堵,背部遭員警開槍擊中,下車後沒多久即倒地死亡。
洪嫌家屬指控,洪男死時小女兒才剛出生,還有一名大兒子要顧,子女痛失父親、洪男父母痛失兒子,整日以淚洗面,認為此案既由霧峰分局指揮,警方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提告聲請國賠 680 萬元。
對此,警方表示,洪嫌涉及製造及販毒、非法持槍,查緝過程有拒捕、脫逃之舉,開槍擊中何姓小隊長導致右邊手腳皆中彈,依法為應逮捕、拘禁之人,強調警方反擊過程正當合法。當時開槍的胡姓員警也透露,原是要朝車輛輪胎開槍避免洪嫌繼續駕車衝撞同仁,非刻意擊中洪嫌。
經法官調查,洪男在過程中持槍射擊員警,還駕車衝撞警方,審酌胡員執勤時,因人身安全遭危害使用槍械,對洪嫌所駕之車輛輪胎開槍,欲阻止洪嫌繼續倒車衝撞,屬情況急迫有使用警械必要,為合理用槍。且當時胡員與洪嫌車輛距離數十公尺,中間仍有數名警員穿插,儘管胡員受過專業訓練,也無從期待能精準擊中車輪,認為胡員在執勤、行使公權力上無故意或過失,駁回洪嫌家屬告訴,判決免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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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嫌家屬指控,洪男死時小女兒才剛出生,還有一名大兒子要顧,子女痛失父親、洪男父母痛失兒子,整日以淚洗面,認為此案既由霧峰分局指揮,警方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提告聲請國賠 680 萬元。
對此,警方表示,洪嫌涉及製造及販毒、非法持槍,查緝過程有拒捕、脫逃之舉,開槍擊中何姓小隊長導致右邊手腳皆中彈,依法為應逮捕、拘禁之人,強調警方反擊過程正當合法。當時開槍的胡姓員警也透露,原是要朝車輛輪胎開槍避免洪嫌繼續駕車衝撞同仁,非刻意擊中洪嫌。
經法官調查,洪男在過程中持槍射擊員警,還駕車衝撞警方,審酌胡員執勤時,因人身安全遭危害使用槍械,對洪嫌所駕之車輛輪胎開槍,欲阻止洪嫌繼續倒車衝撞,屬情況急迫有使用警械必要,為合理用槍。且當時胡員與洪嫌車輛距離數十公尺,中間仍有數名警員穿插,儘管胡員受過專業訓練,也無從期待能精準擊中車輪,認為胡員在執勤、行使公權力上無故意或過失,駁回洪嫌家屬告訴,判決免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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