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院正在審查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今 (25) 日指出,公司法修正草案攸關公司經營面,絕對不能只靠「紙上談兵」,一定要納入企業經營實務聲音,若強行修法,恐會徒增公司經營困難,最後逼得本土公司出走,降低外資來台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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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正鎰表示,工商界最在乎的是修正草案中,包括第 173 條之 1「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持有過半股份總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及第 192 條之 1 取消「提名董事人選,不需經董事會審查」。

賴正鎰認為,股東過半就能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規定,將為公司經營權的爭奪種下隱憂,使公司經營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讓有心人士有操作的空間。

對於公司法第 27 條的法人董事條款,有立委提案要求刪除,賴正鎰則說,政府派在金融業、銀行等公司的代表都是法人董事,若適用自然人,政府就必須解決所有國營事業等派駐的董事人選,且修法後將剝奪法人對董監事可改派代表人的權利,恐影響企業未來投資意願,建議維持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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