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建設位於新竹市明湖路的「御莊園」建案,因違反建築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竹市府於105年2月勒令停工,遠雄建設同年不服提起訴願,皆遭內政部駁回,再於同年提起行政訴訟,高院今日宣判竹市府勝訴,市府要求遠雄建設儘快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申報勘驗,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企業形象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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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在前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及前市長許明財任內核准的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在新竹市青草湖上方的「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區內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其容許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13層樓集合住宅。

102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由原「13層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當時市府同意備查,並依法副知內政部營建署,惟市府多次接獲陳情指此建築物高度有問題,經市府再請示內政部營建署,確有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而市府工務處表示,市府通知遠雄建設本建案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遠雄建設皆置之不理,而後更擅自興建建築物,市府為公共安全盡把關之責,於105年2月依法勒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