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現行實務以「銷售額」計算銷售獎勵金,可能產生銷售機構與投資人之間的利益衝突,金管會今 (29) 日宣布,未來將以基金規模 (AUM) 計算銷售獎勵金,至於約定費率、獎勵期間等則依市場機制由雙方議定,原則上於明 (2019) 年底前完成重新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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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國內投信公司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支付予銷售機構的通路報酬包括:銷售獎勵金等項目,依照現行實務,銷售獎勵金是業者於銷售機構推廣活動期內的「銷售金額」所支付一次性的銷售佣金。而此次調整以「AUM」計算,則是以銷售機構推廣活動期間客戶的基金存量計算。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現行以銷售額計算銷售獎勵金,易使銷售機構著眼於創造高銷售額,而忽略投資人利益,而調整以投資人持有基金存量計算銷售獎勵金,可鼓勵銷售機構賣適合投資人需求的基金,並重視基金商品的穩定獲利,減少與投資人之間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金管會表示,投資人長期持有基金,降低基金週轉率,有助基金業者增加基金操作彈性以提升基金績效,因此以 AUM 計算銷售獎勵金措施可提供投資人更優質的基金服務與投資收益,以創造投資人、資產管理業者以及銷售通路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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