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修法已逾期限且至今尚未完成章程修正的「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及「桌球協會」,教育部體育署依國體法第43條規定,分別於昨日(21)及今日(22)發函核予警告處分1次,並令其7日內依法提出章程修正草案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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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表示,國體法於106年9月20日公布施行,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協會)應於修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依法進行章程修訂及改選作業,期間體育署多次召開說明會,輔導各協會修訂章程並提供相關作業範本及時程表作為參據;但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與桌球協會,經多次溝通、到會輔導、公文催辦,至今未能完成章程修正,進度嚴重落後,仍消極以對,故依國體法第43條規定,分別於昨日及今日發函核予警告處分,並令其7天內限期改善,督促兩會加速相關作業。

另外,尚未完成章程修正的滑冰、踢拳道及足球3個協會,除足球協會因爭議尚未釐定,本署已要求暫緩改選外,滑冰協會已於昨日函報該會會員大會通過之章程到署,其章程內容符合國體法規定,近日應可核定及公告;踢拳道協會為符合其國際組織規範及國體法立法精神,在本署輔導下已完成章程修正草案,並訂定後天(24)即召開會員大會完成該會章程修法程序。

體育署林德福署長表示,組織開放及多元參與精神是國體法基本訴求,體育署將堅持立法精神及改革決心,繼續朝向全民期待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