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通過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職幼教人員如有體罰、性騷擾的行為,將可公布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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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改善當前少子女化、低生育率問題,建構完善生養環境,行政院已將「生生不息」列為今年三大施政主軸之一。此次修正草案主要為開放公司得興辦招收員工子女為主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並增列職場互助式之新興教保服務型態,以鼓勵企業托兒,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另外,也強化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公開收退費資訊之機制,確保家長及幼兒權益。

此次修法重點,共為強化消極資格查調、機關相關資訊公開、公布違法機構、公布違法行為人4點。公布違法機構部分,只要違反「幼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公布違法行為人部分,依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職人員如對幼兒有體罰、性騷擾的行為,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