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案件中,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稽徵機關作的復查決定,想要依法提起訴願,但若在逾繳納期限 30 天,沒有做兩件事,即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財政部表示,即便提出行政救濟,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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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的復查決定不服,雖然依規定提起訴願,但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除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包括第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第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第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在行政救濟中的欠稅案件,若已經被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半數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稽徵機關撤回強制執行,因此,提醒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亦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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