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定體育團體通訊選舉作業,近日遭民眾反映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無記名投票原則」等疑義,體育署今(7)日發出說明。
體育署輔導各特定體育團體採用通訊選舉,是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7 條「通訊選舉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之規定辦理。
關於民眾反映在郵件(內封套)上載記個人姓名、電話及住址,似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然所有選務文件之收寄、封發、運送及投遞,均應按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中華郵政郵務營業規章辦理。經查,中華郵政郵務處理規則第50條及第56條規定,郵件未能送達收件人,應退回寄件人,故中華郵政之信封樣式,均需載記寄件人之姓名、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據此,選舉人應在寄送選票之郵件(內封套)上載記個人之姓名等資料。
另有關「無記名投票」投票之疑義,體育署於「特定體育團體選務注意事項及檢核表」內已規範,其開票作業流程,自提領選票開始,體育署選務監督小組委員、律師等均會全程陪同且全程錄影,進行開票作業時,則先清點郵件(內封套)再開封及確認選票上無任何記號(包括選舉人姓名等),全數開封後並確認郵件(內封套)與選票數量無誤,才會開始進行計票作業,無上開民眾所疑之情形。
體育署強調,有關特定體育團體辦理選舉作業,應依照相關法規及選務注意事項逐一辦理,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切實辦理國民體育法修正公布後首次改選之選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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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眾反映在郵件(內封套)上載記個人姓名、電話及住址,似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然所有選務文件之收寄、封發、運送及投遞,均應按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中華郵政郵務營業規章辦理。經查,中華郵政郵務處理規則第50條及第56條規定,郵件未能送達收件人,應退回寄件人,故中華郵政之信封樣式,均需載記寄件人之姓名、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據此,選舉人應在寄送選票之郵件(內封套)上載記個人之姓名等資料。
另有關「無記名投票」投票之疑義,體育署於「特定體育團體選務注意事項及檢核表」內已規範,其開票作業流程,自提領選票開始,體育署選務監督小組委員、律師等均會全程陪同且全程錄影,進行開票作業時,則先清點郵件(內封套)再開封及確認選票上無任何記號(包括選舉人姓名等),全數開封後並確認郵件(內封套)與選票數量無誤,才會開始進行計票作業,無上開民眾所疑之情形。
體育署強調,有關特定體育團體辦理選舉作業,應依照相關法規及選務注意事項逐一辦理,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切實辦理國民體育法修正公布後首次改選之選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