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3月4日進行理事長及理監事改選之擊劍協會,因拒不提供會員名冊予參選人,經體育署多次要求至改選前夕仍未能改善,為樹立體育協會選舉之公平公正性,體育署於今(2)日函告擊劍協會「暫停該會選務工作」,並依國體法第43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
體育署表示,會員名冊屬參選人競選所需必要而合理之資訊,體育署參照法務部函示,於特定體育團體章程及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中明訂,辦理協會理監事選舉時,可經參選人申請, 提供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名冊,其內容以必要資訊為限,例如「姓名」、「聯絡電話」、「通訊地址」等)簡易名冊,供參選人進行選舉必要作業,參選人並應切結該名冊僅作當屆選舉之用。
擊劍協於2月13日會會員名冊報署備查後,進入參選登記及選舉通知等作業。然,該會進行選務作業並未依照本署許可之「中華民國擊劍協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第九條,「本會辦理章程所定選舉事項時,可經參選人申請,提供會員名冊」規定辦理。為落實選舉公平公正性,體育署於今(2)日正式函告擊劍協會暫停選務工作至配合改善為止。
體育署強調,上項會員資料提供(特定目的)事項,「符合個資法第19條所稱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協會不應以違反個資法為由,禁止或拒絕參選人之申請,影響選舉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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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劍協於2月13日會會員名冊報署備查後,進入參選登記及選舉通知等作業。然,該會進行選務作業並未依照本署許可之「中華民國擊劍協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第九條,「本會辦理章程所定選舉事項時,可經參選人申請,提供會員名冊」規定辦理。為落實選舉公平公正性,體育署於今(2)日正式函告擊劍協會暫停選務工作至配合改善為止。
體育署強調,上項會員資料提供(特定目的)事項,「符合個資法第19條所稱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協會不應以違反個資法為由,禁止或拒絕參選人之申請,影響選舉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