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即2月15日至18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工局說,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及例假為星期六(即初二)及星期日(即初三)者,雇主應再擇日給予勞工補假2天;若事業單位取得勞工同意,將2天補假調移至2月19日及20日實施,即可完全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放假。

此外,部分大型企業顧及員工返鄉,已取得勞工同意於2月24日非工作日(即雙方約定的休息日)上班,並將該日上班工時抵充2月14日工作日工時,形成小年夜就提前放7天連假;因勞工僅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的補休,非屬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並無不可。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此外,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指出,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7年1月1日起,已從133元改為140元,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140元,如時薪制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