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如會有拾獲手機佔為己用的不當行為,以致一時疏忽惹上侵占遺失物罪嫌官司。日前一名古坑鄉陳姓女子,佔用一年前拾獲的手機使用,始經斗南分局東和所林姓警員循線查獲;畢竟拾得物絕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千萬不得佔為己有。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106年3月16日,住古坑鄉東和村的陳姓學生,在上學途中,不慎將手機遺失,當時自認倒楣未向警方報案遺失;直到最近,發現該遺失手機內的Google雲端帳號,莫名出現他人拍照上傳的相片,發現所上傳的相片人物均不認識,後經檢視拍照背景及Google雲端帳號內的地圖時間軸,發現相片顯示的拍照背景,以及地圖時間軸的位置,均顯現為古坑轄內某間麵包店,於是向東和所員警報案追查。

斗南警分局東和所所長林永立、警員林冠百等,獲報後即會同陳姓學生持相關證據資料前往該間麵包店追查,詢問該麵包店陳姓女老闆是否在一年前曾拾獲手機並佔為己用,但該陳姓女老闆(38歲)當即矢口否認,不過經員警當場出示相關證據資料,陳女始坦承認在106年曾經拾獲手機一支,不過辯稱拾獲當天因為下雨,以為該手機已損壞,所以未交給警方處理,就順手將手機帶回家供小孩當玩具使用,直到最近才拿手機拍照,沒想到手機內的Google雲端帳號竟然露餡,且遭員警循線查獲,真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而後雖和陳姓失主達成和解,但警方仍依侵占遺失物罪嫌,將陳女函送雲林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