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 X 光機採購爆弊端,媒體爆料關務署「量身裁衣」協助制定資格和規格,質疑獨厚特定廠商,並指出花上億元買的新機型,比舊機還不堪,對此,財政部今 (25) 日發 4 點聲明強調,制定資格符合採購法相關規定,且無穿透力不足,故障率高等相關情事。
根據週刊爆料,關務署新購 4 部固定式 X 光機完成決標作業,招標過程遭外界質疑資格限制特別嚴格,猶如對特定廠商量身裁衣,且得標廠商不但多次行賄官員取得標案,也被美方列為「不誠實廠商」,遭立委批評關務署負責招標,未能嚴審投標廠商誠信爭議,也無法保證新的檢查儀品質,輕則浪擲公帑有綁標之嫌,重則國門安全洞開。
關務署發出四點聲明回應,第一、為了精進海運貨櫃查緝,汰換 2 部老舊 X 光貨櫃檢查儀,另為配合執行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提高高風險地區的海運貨櫃儀檢查驗比率,增建 2 部 X 光貨櫃檢查儀,與現行機種相較,其穿透力自 250mm 增加至 350mm,並具有區分有機、無機不同物質之功能,儀檢功能性大幅提高。
第二、因採購金額龐大且建置期程急迫,因此成立海運 X 光貨櫃檢查儀汰舊換新計畫專案小組,由關務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基隆關、臺中關、高雄關及政風等,並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標,其中由國立清華大學得標,協助規格諮詢、審標、履約管理及驗收。 第三、該案經專案小組研訂貨櫃檢查儀規格,並諮詢專家意見後載 2017 年 6 月 16 日辦理公開閱覽,期間計有 3 家廠商提出意見,考量預算金額較高,除確保履約能力,也希望更多廠商能參與投標,經專案小組決議,於招標前修正廠商財力證明資格,自不得低於招標預算十分之一修正為十五分之一,並依專家學者意見,將對比能力驗收方式自原 35 片鋼板(每片鋼板 10mm)其後依附 7mm 修正為 28 片鋼板其後依附為 14mm 等,皆符合採購法相關規定。
第四、該案在 2017 年 6 月 27 日辦理公告,期間計有 3 家廠商至現場勘查,於同年 8 月 15 日決標,得標廠商為英國 Rapiscan Systems Limited,非美國 OSI Rapiscan;並另請外交部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協助向英國 RAPISCAN SYSTEM LIMITED 查證,確由該公司參與投標,相關文件之簽署皆為該公司授權簽署。
財政部強調,該案屬巨額採購,依採購法第 36 條、37 條第 2 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之規定訂定投標資格,如符合前開規定之廠商均可參與投標,並無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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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發出四點聲明回應,第一、為了精進海運貨櫃查緝,汰換 2 部老舊 X 光貨櫃檢查儀,另為配合執行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提高高風險地區的海運貨櫃儀檢查驗比率,增建 2 部 X 光貨櫃檢查儀,與現行機種相較,其穿透力自 250mm 增加至 350mm,並具有區分有機、無機不同物質之功能,儀檢功能性大幅提高。
第二、因採購金額龐大且建置期程急迫,因此成立海運 X 光貨櫃檢查儀汰舊換新計畫專案小組,由關務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基隆關、臺中關、高雄關及政風等,並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標,其中由國立清華大學得標,協助規格諮詢、審標、履約管理及驗收。 第三、該案經專案小組研訂貨櫃檢查儀規格,並諮詢專家意見後載 2017 年 6 月 16 日辦理公開閱覽,期間計有 3 家廠商提出意見,考量預算金額較高,除確保履約能力,也希望更多廠商能參與投標,經專案小組決議,於招標前修正廠商財力證明資格,自不得低於招標預算十分之一修正為十五分之一,並依專家學者意見,將對比能力驗收方式自原 35 片鋼板(每片鋼板 10mm)其後依附 7mm 修正為 28 片鋼板其後依附為 14mm 等,皆符合採購法相關規定。
第四、該案在 2017 年 6 月 27 日辦理公告,期間計有 3 家廠商至現場勘查,於同年 8 月 15 日決標,得標廠商為英國 Rapiscan Systems Limited,非美國 OSI Rapiscan;並另請外交部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協助向英國 RAPISCAN SYSTEM LIMITED 查證,確由該公司參與投標,相關文件之簽署皆為該公司授權簽署。
財政部強調,該案屬巨額採購,依採購法第 36 條、37 條第 2 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之規定訂定投標資格,如符合前開規定之廠商均可參與投標,並無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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