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日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勞動部在今(24)日公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會刊登在行政院公報上,徵求外界意見到2月5日止,作為參考。各界關注的「加班換補休」如何結算,勞動部提出甲、乙兩案,都以「年度」計算,將在3月1日前公告。
勞動部主祕陳明仁表示,施行細則中明定加班工時每個月為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所謂每3個月,指的是以連續3個月為一周期,依曆計算,勞雇雙方並應就起迄日期妥為約定。舉例來說,如果雇主經徵得工會同意實施每3個月彈性調整延長工作時間,約定從107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一周期;下一周期就需從7月1日至9月30日止。
對於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勞動部規畫兩種方案,甲案比照特休假所約定的年度,例如: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乙案則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將蒐集各界意見擇一定案,在3月1日前公告。
勞動部指出,使用補休的順序,應依照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若到期仍未補休完畢,雇主需在發薪日或補休期限到期後30天內給付加班費。未來勞工特休假若遞延一年,則優先扣除前一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
至於勞團關注的輪班間隔及七休一的把關機制,勞動部表示,目前仍在研議當中,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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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勞動部規畫兩種方案,甲案比照特休假所約定的年度,例如: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乙案則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將蒐集各界意見擇一定案,在3月1日前公告。
勞動部指出,使用補休的順序,應依照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若到期仍未補休完畢,雇主需在發薪日或補休期限到期後30天內給付加班費。未來勞工特休假若遞延一年,則優先扣除前一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
至於勞團關注的輪班間隔及七休一的把關機制,勞動部表示,目前仍在研議當中,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