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 (3G) 業務特許執照將在今年 12 月 31 日依法屆期終止,NCC 委員會今 (3)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規劃由業者自主將其 3G 系統移入 4G 業務作為異質網路使用,搭配過渡期間得申請彈性頻率核配措施,並提供用戶等於或優於原 3G 資費,讓用戶配合更換為 4G 服務契約,達成平順移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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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指出,統計截至去年 11 月 30 日止,中華電、台灣大、台灣之星與遠傳等 4 家電信業者 3G 用戶數合計尚有 643 萬 1569 戶;因應 3G 業務今年底屆期終止,今日通過行動方案,目標在 3G 業務終止前逐步落實,以「零衝擊、無爭議」原則,達成「服務完全移轉」的政策目標。

NCC 表示,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3G 業務特許執照有效期間至今年 12 月 31 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也就是 3G 業務將在今年底依法屆期終止,行動方案是作為推動整體 3G 業務終止的行為準則。

NCC 說,參酌 2G 業務終止經驗及 3G 業務終止議題,就如何使用戶平順移轉提出各項因應對策,各業者應透過各項宣導作為周知全民重要消費資訊。

NCC 指出,在系統延續性上, WCDMA 網路部分依去年度 1800MHz 及 2100MHz 頻段 4G 業務第 3 波釋照結果,中華電 (2412-TW)、台灣大 (3045-TW)、台灣之星與遠傳 (4904-TW) 等 4 家 3G 業務經營者都標得其原經營 3G 業務的頻段(2100MHz),得以將其原 3G 系統移入 4G 業務以作為異質網路使用,另外,亞太電 (3682-TW) 3G 業務則已提前在去年 12 月 31 日終止,NCC 將行政指導各業者自主辦理將既有 3G 網路移轉至 4G 業務以延續相關服務。

NCC 說,過渡期間業者得向 NCC 申請彈性頻率指配,為促進 3G 業務之 WCDMA 系統平順移入 4G 業務為異質網路,決定 3G 業務經營者在其 2100MHz 頻段未繳回前,得向 NCC 申請 4G 業務 2100MHz 頻段頻率指配,但其 3G 業務頻率使用期限仍為至今年 12 月 31 日止;同一業者過渡期間得使用同一頻率在 3G 及 4G 業務。

NCC 指出,4 家 3G 業務經營者在其 3G 系統仍然維持的情況下,應儘早揭露 4G 網路 (及異質網路)可支援的終端設備(3G 手機、含 3G 卡槽之雙卡機);資費方案部分,電信業者應提供相同或相近的資費方案以吸引 3G 用戶移轉至 4G,該項資費方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應「等於或優於」原方案的服務內容,以提供消費者平順移轉。

依據各業者 3G 業務服務契約規定,業者提供優於或等於原資費並經用戶同意後,在 3G 業務特許執照屆期時,用戶 3G 業務服務契約可變更為 4G 業務服務契約,繼續使用;同時,服務契約也敘明,在業者系統已登錄有其 3G 用戶雙證件前提下,用戶得以電話、網路或其他類似方式申請將 3G 業務服務契約變更為該公司 4G 業務服務契約,達到簡易換約之目的。

NCC 指出,經統計截至去年 11 月 30 日止,中華電、台灣大、台灣之星與遠傳等 4 家電信業者 3G 用戶數合計尚有 643 萬 1569 戶;目前國內 4 家業者 4G 網路,其語音通話功能仍普遍採用電路交換回退 (Circuit Switched Fallback;CSFB)技術,也就是透過 3G 網路以傳遞 4G 業務的語音服務,因此在業者 3G 系統仍然維持的情況下,消費者只需更換服務契約,就可持續使用原 3G 終端設備。

NCC 呼籲,3G 業務將在今年底依法屆期終止,消費者應配合並盡早洽各電信業者辦理契約移轉,以將其原 3G 服務契約移轉至 4G,屆時,才可以原號碼、原手機,繼續享有行動電話的便利通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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