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徵求人徵求委託書後「不出席」股東會,影響股東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金管會今 (2) 日表示,將修法增訂公司將徵求資料傳送或公告後,徵求人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徵求人不得在徵求委託書的書面或廣告表明,徵求人「得不出席」股東會等相關文字,若違法將挨罰,被外界視為「台紙條款」。
台紙去年經營權之爭為例指出,台紙總經理余美玲去年 3 月推動召開臨時股東會要罷免董事長簡鴻文,當時,簡鴻文在徵求委託書時,表明「徵求人得不出席」,意欲造成股東臨時會流會,無法舉行相關議案。
金管會表示,為了避免此股東會爭議,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本次修正要求委託書徵求人不得於徵求委託書的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徵求人得不出席股東會等相關文字,另外,徵求人違反規定經金管會處分未滿 3 年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金管會說明,現行若有這項舉措時,徵求人僅有民事求償責任,但是,未來法規若修正後,增訂了徵求人的行政責任,一旦違法,金管會可開罰 24 萬元到 24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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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為了避免此股東會爭議,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本次修正要求委託書徵求人不得於徵求委託書的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徵求人得不出席股東會等相關文字,另外,徵求人違反規定經金管會處分未滿 3 年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金管會說明,現行若有這項舉措時,徵求人僅有民事求償責任,但是,未來法規若修正後,增訂了徵求人的行政責任,一旦違法,金管會可開罰 24 萬元到 24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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