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50幾歲何姓男子在中壢一間工廠擔任技術員,因長期加班導致身體不堪負荷中風,右側身體癱瘓無法行走,向公司求償1800多萬元,公司則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稱何男是「自願加班」,但法官不予採信,更在判決書裡註記自己不是恐龍法官,也不認同行政院長賴清德的「功德說」,在扣除勞保補償金後,判公司須賠償8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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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媒體報導,何姓男子原本在中壢一家工廠擔任技術人員,因長期被公司要求大量延長工時,在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延長工時均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每月46小時上限,其中2015年1月更曾連續工作22天、單月加班時數高達128小時。同年2月5日晚間,何男在工作時中風,雖手術後病情好轉,但右側身體偏癱、無力行走,無法繼續工作,還需要有人全天照顧,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何男因而向公司提告求償事發年齡至退休年齡間的工資、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共1861萬餘元。

對此,業者則反駁,何男在2009年到職時已有高血壓、高血糖、肝指數過高的病史,而何男父親是因病臥床20多年的植物人,不能排除他中風與及病史有關,加上何男請假記錄正常,還曾出國旅遊,就職期間也未因身體不適提出調整工作內容的要求,且何男已領取職業傷病給付,認為何男求償金額過高。

業者表示,何男是基於薪資要求,在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並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佐證。但法官認為,同意書顯然是事先印好的,加上有多達28位員工簽名,以130人規模的公司而言,難以相信有28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公司要求員工簽署。

法官更在判決書上指出,「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難以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是自願加班,因而判決公司須賠償何男8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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