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今(14)日在院會批准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出廠10年的交通工具(含汽機車)都將從嚴制定空汙排放標準,否則重罰甚至註銷牌照。新修正的空汙法也提高罰鍰上限,從原先的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
新修正的空汙法在「移動源 (汽機車等交通工具) 排放管制 」部分,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未來可限制或禁止高汙染交通工具使用,並新增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汙染源,例如施工機具也須管制。基於考量交通工具的動力系統、汙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中央主管機關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來所適用的排放標準。對於沒有如期前往檢驗汽機車排氣者,最重可註銷牌照,也禁止汽車安裝影響空氣汙染物排放的減效裝置。
環保署表示,在提高罰鍰、加重罰金部分,這次修法提高法定罰鍰額度上限,由原來的新台幣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另外也增訂最低刑度、提高現行刑事處罰刑度及罰金上限,例如不遵行主管機關停工命令者,其負責人將由原處1年有期徒刑,加重為3年有期徒刑,罰金上限由原先100萬元,加重到300萬元。另排放廢氣含有「有害空氣汙染物」導致超標,以及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提高科處法人或自然人罰金增至10倍,未來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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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在提高罰鍰、加重罰金部分,這次修法提高法定罰鍰額度上限,由原來的新台幣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另外也增訂最低刑度、提高現行刑事處罰刑度及罰金上限,例如不遵行主管機關停工命令者,其負責人將由原處1年有期徒刑,加重為3年有期徒刑,罰金上限由原先100萬元,加重到300萬元。另排放廢氣含有「有害空氣汙染物」導致超標,以及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提高科處法人或自然人罰金增至10倍,未來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