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預計在明(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外傳,依據新法規定剛展延20年礦權的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會被要求在立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此外,未來採礦需要依照原基法21條的規定,即需要有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不能達成相關規定,依法不得進行採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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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在今年核准展延亞泥礦場20 年採礦權,讓關心亞泥案的民眾與環保團體紛紛表達不滿。因此礦業法修正草案內規定,要求現有礦場補辦環評,但環評年限則依照礦場面積及產量分級,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必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未達標準的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做出簡易環評。

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而礦業法修正草案規定「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探礦、採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所以,若新開發和申請展延的礦場未符合上述規定,最重可以勒令業者停工,以保障當地原住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