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賴姓男子,2015年間與當時年僅13歲的少女交往後發生性關係,事後賴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但開庭時,不只少女為賴男求情,少女的母親也當庭為賴男說話,表示女兒與他交往後變得比較乖、比較會去上課,希望法官不要判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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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報導,賴姓男子與現年15歲的少女自2015年交往至今,兩人在去年4月時發生性關係,事件曝光後,賴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

全案審理過程,少女多次證稱與賴男是情侶,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的;就連少女的母親也為賴男求情,表示因進入青春期而有些叛逆的女兒與賴男交往之後,變得比較乖、比較會去學校上課,認為應是賴男從旁勸導的關係,不想對賴男提告。

桃園地院法官雖仍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賴男1年8月有期徒刑,但審酌賴男與少女是情侶關係,可能因年輕氣盛,一時意亂情迷而觸法,予以緩刑3年,但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義務勞務16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