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知名夜店LOBBY創始人邵澤義被控組織犯罪,招攬手下從事毀損、傷害、恐嚇取財等罪嫌,105年被第五分局警方列為「治平對象」並以掃黑名義逮捕偵辦。經年餘的偵查審理,台中地院檢察署認為該案不符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集團性、常習性等要件,予不起訴處分。對工程包商恐嚇取財部分及其他傷害部分,均因証據不足或撤回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高分院作出撤銷及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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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澤義被控對葉姓工程包商恐嚇取財,經查係因葉某原擔任邵某和平區民宿之工程監工,中途因邵某發現葉某有帳目不清的情形,衍生向葉某催討177萬元之款項糾紛,邵某在討帳過程中被控率眾暴力相向、出言恐嚇,惟葉姓告訴人之指控沒有証據,且與証人之間的証辭不一,前後多所矛盾,台中高分院根據「罪証有疑,利於被告」之証據法則,認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另邵澤義被控阻礙「紐西蘭休閒牧場」商家經營、將車輛輪胎洩氣、手持不明鐵器致商家心生畏懼等情節,亦因控制情節與証人証辭不符,且休閒牧場當時尚未開幕,何有妨礙生意事實,車輛輪胎被放氣亦無目擊者,法官認為所指控的犯行多屬告訴人憶測之詞。

警方蒐証邵澤義所涉其他糾紛傷害等罪嫌,因案件已獲撤銷或已逾告訴期間,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