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股票上市的中國化學製藥公司董事長王勳聖被控挪用公司資金償還個人債務,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罪。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判處王勳聖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王勳聖民國86年間尋求連任中化公司董事長,林姓友人收購中化股票以表支持,但因事後中化股價下跌,林男自認虧損1億元,不時向王勳聖索討。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王勳聖93年間以中化資金1億2000萬元,向林男的友人收購友嘉公司股票,但林男的友人買入友嘉股票成本僅1億282萬餘元,差價1717萬元扣除證券交易稅後,計有1650萬元流入林男口袋,做為王勳聖對林男的彌補。
王勳聖因不堪林姓友人屢屢索討,又於100、101年間,指示屬下挪用海外孫公司資金。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王勳聖動用公司資金購買股票,未事先取得董事會同意,又擅自挪用孫公司資產,觸犯證交法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背信等罪。
北院考量中化公司經營一向保守穩健,王勳聖不堪友人一再催討,才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已見悔意,就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背信等3罪,104年11月13日判處應執行4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今天仍判決王勳聖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1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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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王勳聖93年間以中化資金1億2000萬元,向林男的友人收購友嘉公司股票,但林男的友人買入友嘉股票成本僅1億282萬餘元,差價1717萬元扣除證券交易稅後,計有1650萬元流入林男口袋,做為王勳聖對林男的彌補。
王勳聖因不堪林姓友人屢屢索討,又於100、101年間,指示屬下挪用海外孫公司資金。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王勳聖動用公司資金購買股票,未事先取得董事會同意,又擅自挪用孫公司資產,觸犯證交法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背信等罪。
北院考量中化公司經營一向保守穩健,王勳聖不堪友人一再催討,才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已見悔意,就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背信等3罪,104年11月13日判處應執行4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今天仍判決王勳聖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1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