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底,最夯的稅務議題莫過於贈與規劃,從不動產、股票、現金,甚至保單,各有其偏好者。其中,保單關係人的安排及相關金流,也可能涉及贈與,卻為大多數人所輕忽。富邦證券表示,年底欲以保單進行贈與規劃者,保單安排不可大意,其規劃方式若符合「變更要保人為他人」等四種態樣,將涉及贈與事實,應及早調整或進行必要的補報,讓個人稅務規劃更周延。
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 220 萬元,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的應稅案件,或雖未超過免稅額,但辦理過戶需提示完稅證明者,都應主動申報。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曾有客戶問,投保的目的是為了儲蓄,不過填個資料而已,有那麼嚴重嗎?也有人問,保險不是免稅嗎,怎麼會有贈與稅呢?以下四種行為,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不可不知。
除此上述四情境外,是否即無關贈與呢?陳秋蘭表示,年金險進入給付後,被保險人為生存金的受益人,若被保險人非要保人,則屬情境二的贈與類型;又要保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在保單存續期間,受益人尚未領取生存金或滿期金,則未有受贈利益,尚無關贈與;然而,若未盡早改正,日後領取時,也屬情境二的贈與類型。
富邦證券提醒,對稅務有正確理解,正確安排保單關係人及金流,保單贈與規劃才能精準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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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要保人為他人
許多長輩在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以保有保單控制權。要保人享有保險契約之多項權利,可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及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變更要保人,保單權利及財產一併移轉,價值計入移轉年度的贈與。2.非要保人之受益人,領取生存金或滿期金
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時,給付金額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此外,95.1.1 起投保的人壽及年金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滿期給付,要再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最低稅負計算,等於是兩頭算,大額之滿期金案件,千萬要避免這樣安排。3.他人代繳保費
要保人負有繳納保費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受理保單關係人可以繳納保費,不表示代繳行為免納贈與稅,也不會因為保險金受益人是代繳人而可以主張非贈與。此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以贈與論情事,計入代繳人年度的贈與額。4.他人代償保單借款
他人代償保單借款,也是以贈與論,計入代償者年度的贈與額。除此上述四情境外,是否即無關贈與呢?陳秋蘭表示,年金險進入給付後,被保險人為生存金的受益人,若被保險人非要保人,則屬情境二的贈與類型;又要保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在保單存續期間,受益人尚未領取生存金或滿期金,則未有受贈利益,尚無關贈與;然而,若未盡早改正,日後領取時,也屬情境二的贈與類型。
富邦證券提醒,對稅務有正確理解,正確安排保單關係人及金流,保單贈與規劃才能精準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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