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企業主為避免繼承人需繳納大筆遺產稅,傾向逐年將股票資產移轉予子女,但卻可能因受贈人未成年、不具備理財能力或外力干擾等,造成財產不當使用,產生預期之外的風險,導致辛苦累積的財富無法依照企業主意志傳承。銀行提醒,企業主可善用「股權控管信託」,在資產順利轉移下一代之下,也可兼顧傳承後的財產管理問題,有效達成股權集中控管並穩定經營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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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股票屬於「登記性資產」,在贈與程序方面,無論是否超出贈與稅免稅額,皆需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待繳納稅負完成後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如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則可取得免稅證明,贈與人再以贈與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股票過戶登記」。

只是一旦過戶登記完成,股東名稱也將由原贈與人改登記為受贈人,包括股東會的議決權、投票權等皆轉由受贈人掌握,受贈人也可任意出售或抵押,自由處分股票資產,若受贈人未能依原贈與人的意願行使股權,或任意處分造成股權外流,往往非原贈與人所樂見。

中信銀行提醒,企業主可透過「股權控管信託」達成股權集中控管並穩定經營權的效果,還可依股權持有現況,運用「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兩種架構,照顧第二代、第三代的股權,避免因受贈人未成年、不具備理財能力或外力干擾因素等,造成財產不當使用,產生預期之外的風險,導致辛苦累積的財富無法依照企業主意志傳承。

中信銀進一步解釋,若股權已過戶至子女名下,採「自益信託」架構,由子女作為委託人兼受益人,信託財產為子女目前各自持有的股數,股票運用決定權人則由家族指定成員擔任,並由受託銀行依其指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在信託存續期間,若公司召開股東會、臨時股東會或需行使表決權時,各委託人同意由運用決定權人指示股權行使方式,以確保股東會如遇董監改選議題,仍可透過信託掌控表決權,且子女也須依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如達到特定年紀或其他約定之事件)始得領回或處分股票。

隨著第三代出世,可以「他益信託」架構規畫隔代贈與,由第一代企業主擔任委託人,第三代孫子(女)作為受益人,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向國稅局申報後轉移企業主自己名下持股至信託帳戶,同時約定「委託人保留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即股票處分及股東會權利皆由委託人代表行使,孫子(女)可享信託受益權、每年領取股息,但不能自行領回股票直至信託期滿為止。

另外,針對身後財產管理規畫,中信銀建議,可善用遺囑信託,以公證遺囑交代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惟需特別留意民法中之特留分規定,並於遺囑中載明各繼承人繼承之股票,再交由信託專戶一併管理,以達到全面股權集中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