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針對日前縣議員質詢有關口湖鄉公所垃圾衛生掩埋場設置之合法性,縣府表示,口湖垃圾衛生掩埋場位址於水林鄉順興段721、722、723及742地號等4筆土地,早於省府時代民國76年2月經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設置,並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關程序均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無不法。
縣府指出,又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施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此垃圾衛生掩埋場經過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設置,於該事業計畫並未經廢止,目前仍有效力,依據法令程序應維持其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編定。
另因垃圾衛生掩埋場設置遭民眾抗議,衍生相關官司訴訟案件之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判決書內容中,明載「口湖鄉公所對於該順興段721號等4筆土地設置為垃圾衛生掩埋場之推動並不曾中斷」。並無議員所持「違反編定使用或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一年內未依計畫開始使用者」,而需逕為恢復原編定之情事。
前述判決書摘引如下,「…口湖鄉公所曾經於77年間接受補助購置順興段721、722、723、742地號等土地作為垃圾衛生掩埋場,惟逾期未完成使用設置垃圾場,經雲林縣政府函請口湖鄉公所繳回該補助款云云。然依上開雲林縣政府88年04月07日八八府環三字第8800023569號函文內容可知,該○○段之垃圾衛生掩埋場於初期即遭民眾強烈抗爭,雖經溝通協調,仍無法興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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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因垃圾衛生掩埋場設置遭民眾抗議,衍生相關官司訴訟案件之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判決書內容中,明載「口湖鄉公所對於該順興段721號等4筆土地設置為垃圾衛生掩埋場之推動並不曾中斷」。並無議員所持「違反編定使用或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一年內未依計畫開始使用者」,而需逕為恢復原編定之情事。
前述判決書摘引如下,「…口湖鄉公所曾經於77年間接受補助購置順興段721、722、723、742地號等土地作為垃圾衛生掩埋場,惟逾期未完成使用設置垃圾場,經雲林縣政府函請口湖鄉公所繳回該補助款云云。然依上開雲林縣政府88年04月07日八八府環三字第8800023569號函文內容可知,該○○段之垃圾衛生掩埋場於初期即遭民眾強烈抗爭,雖經溝通協調,仍無法興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