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縣府指出建商發放廣告物已到囂張地步,有的是雇請「小蜜蜂」,在各大紅綠燈路口穿梭,非常危險;有的以細細鐵絲條,隨便將廣告看板纏繞在電線或路燈桿上,因為沒綁緊,風一吹就脫落,容易割傷路過騎士或行人,這些已嚴重影響到道路交通安全。
稽查小組期前會議決議,擅自設置廣告標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外,未經許可妨礙交通之物或是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將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與此同時卻有網友眼尖發現,在新竹市編號115048號的路燈桿上被張貼了一張「縣有地標售」廣告,上面不但註明「意者請洽新竹縣政府」,留的電話號碼也是縣府總機電話無誤,質疑難道是「州官放火?」不解「新竹縣政府人員到新竹市來撒野,這筆帳不知怎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