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針對二審定讞的輕罪,若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都能再提起上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但針對被告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則無法依循通常救濟途徑上訴的機會,曾遭大法官釋憲,宣告相關法條限制竊盜、性騷擾等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上訴違憲。
為給予被告上訴第三審的救濟途徑,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明定二審定讞的輕罪,只要一審是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二審改為有罪判決者,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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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給予被告上訴第三審的救濟途徑,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明定二審定讞的輕罪,只要一審是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二審改為有罪判決者,得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