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日三讀修正通過《環境教育法》部分條文,刪除「參訪」可列為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等單位執行環境教育的項目,避免以環境教育之名行員工旅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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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自2011年施行,要求機關、公營事業、高中以下必須每年接受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不過由於環教場所、環教計畫的審查與監督較難查核,常淪為員工旅遊

立法院修正通過《環境教育法》,根據三讀條文第19條,刪除「參訪」可列為機關、公營事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等單位實施環境教育的項目;其餘的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則是維持。至於沒有依法進行環境教育的機關負責人,可能面臨5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