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今(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要修正包含休息日工時工資核實計算、放寬加班時數上限、放寬輪班間隔時間、特休可遞延至次年、「七休一」也將走入歷史。
勞動部表示,周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仍有希望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之修法建議,為使相關法令能更符勞雇實務需求,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預告程序傾聽各界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二、各界對於加班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空間之建議,惟修法建議不一。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兩案,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得為以下之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甲案: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
乙案: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周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擬具甲乙兩案如下:
甲案: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乙案:仍以給予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至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例假安排,除實施4周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周期內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
五、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以符合特別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係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周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各界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106年11月7日前提供勞動部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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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二、各界對於加班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空間之建議,惟修法建議不一。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兩案,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得為以下之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甲案: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
乙案: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周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擬具甲乙兩案如下:
甲案: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乙案:仍以給予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至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例假安排,除實施4周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周期內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
五、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以符合特別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係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周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各界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106年11月7日前提供勞動部研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