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27歲陳姓男子,3年前透過友人介紹,結識一名13歲少女,兩人相談甚歡進而交往,之後陳男與少女約會時,竟帶著少女至旅館發生性關係,幾天後食隨之為再帶少女至永和河堤公園、仁愛公園「野戰」,事後遭少女父親察覺有異,逼問之下少女才說出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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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與少女於2014年8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而相識,雙方進而交往,陳男便趁著約會時帶著少女至新北市樂華夜市附近的旅館內發生性關係,當月21日深夜又帶著少女至永和河堤公園、仁愛公園打野砲,3小時內兩度發生性關係。

少女返家後,父親察覺其行為有異狀,隨即追問之下少女才全盤托出,坦承有一名交往中的男友,且兩人有親密關係,少女父親憤而對陳男提告,少女起初聲稱兩人只有發生過1次性行為,反倒是陳男自己承認雙方發生3次關係,但卻誆稱以為女方已經17歲了,不清楚少女年僅13歲。

少女反駁表示,雙方初次見面時有自我介紹,她有說自己年僅13歲,且臉書上也有顯示出生年月日,兩人為臉書好友,陳男不可能沒有看見,因此法官不採信陳男說詞,最終判處陳男4年6個月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