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傳出晟德 (4123-TW) 董事長林榮錦遭法院重判 10 年背信罪有內幕,原告東洋 (4105-TW) 表示,前董事長林榮錦與公司駐歐洲及北美業務總代表及歐洲首席談判代表 Denis Optiz 違反忠實義務,共同參與本案 4 個特別背信等犯罪,牟取不法利益明顯。
東洋指出,Denis Optiz 於受僱於東洋期間,在 2006 年在瑞士設立 Inopha AG,又於於 2008 年將東洋核心產品 Caelyx 及 Lipo-AB 專屬授權予 Inopha AG,事後亦未於當年度財務報表揭露關係人交易,且觀授權合約內容明顯不利東洋公司。
到了 2009 年林榮錦與 Denis 復共同主導非常規交易,進一步擴大將就東洋公司具開發潛力 11 種學名藥品專屬授權予 Inopha AG,由 Denis 擔任授權合約申請人,並由林榮錦於未經東洋公司董事會決議逕自代表東洋公司與之簽約。與 2008 年專屬授權模式雷同,東洋公司均未能收取簽約金,亦無里程碑金。
2011 年 J&J 陌生拜訪東洋公司,並非 Denis 招攬的客戶;2012 年林榮錦竟擅自代表東洋公司與 J&J 公司簽約,並私自加入 Inopha AG,改列其為三方合約的賣方,使東洋公司從賣方淪落為單純製造方,喪失了本應得的簽約金、里程碑金、權利金,且相關條款須向東洋公司保密;另,合約涉及之非公平條款,更阻斷東洋公司之自我發展權利,且該三方合約簽約之際,林榮錦亦同時透過其所掌握之晟德集團規劃取得 Inopha AG 之股權。
另外,林榮錦無償將 Caelyx 學名藥之授權區域改為全球,拿掉轉授權限制,使得 Inopha AG 有完全再轉授權權利,將授權期間由原先的 10 年修正為 15 年,更增加了 2 項東洋公司製程專利,並使東洋公司喪失 J&J 三方合約及 FK 合約應得利益,造成技術外流等重大損害。
東洋指出,FK 公司並非 Denis 為東洋尋得合作夥伴,FK 公司亦一直希望與東洋公司合作,惟因第一次修正授權合約簽署,致使林榮錦與 Denis 得以將 FK 合約簽約主體由東洋公司改為 Inopha AG,使東洋公司喪失 900 萬歐元授權利益。
FK 公司曾多次向林榮錦質疑為何係與 Inopha AG 合作簽約,林榮錦為此向 FK 公司出具保證書向 FK 公司表示 Inopha AG 會取得一切授權,以遂行其與 Denis 共謀竊取東洋公司權利的特別背信罪。林榮錦此舉違反東洋公司背書保證辦法,更令公司陷入爭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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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 2009 年林榮錦與 Denis 復共同主導非常規交易,進一步擴大將就東洋公司具開發潛力 11 種學名藥品專屬授權予 Inopha AG,由 Denis 擔任授權合約申請人,並由林榮錦於未經東洋公司董事會決議逕自代表東洋公司與之簽約。與 2008 年專屬授權模式雷同,東洋公司均未能收取簽約金,亦無里程碑金。
2011 年 J&J 陌生拜訪東洋公司,並非 Denis 招攬的客戶;2012 年林榮錦竟擅自代表東洋公司與 J&J 公司簽約,並私自加入 Inopha AG,改列其為三方合約的賣方,使東洋公司從賣方淪落為單純製造方,喪失了本應得的簽約金、里程碑金、權利金,且相關條款須向東洋公司保密;另,合約涉及之非公平條款,更阻斷東洋公司之自我發展權利,且該三方合約簽約之際,林榮錦亦同時透過其所掌握之晟德集團規劃取得 Inopha AG 之股權。
另外,林榮錦無償將 Caelyx 學名藥之授權區域改為全球,拿掉轉授權限制,使得 Inopha AG 有完全再轉授權權利,將授權期間由原先的 10 年修正為 15 年,更增加了 2 項東洋公司製程專利,並使東洋公司喪失 J&J 三方合約及 FK 合約應得利益,造成技術外流等重大損害。
東洋指出,FK 公司並非 Denis 為東洋尋得合作夥伴,FK 公司亦一直希望與東洋公司合作,惟因第一次修正授權合約簽署,致使林榮錦與 Denis 得以將 FK 合約簽約主體由東洋公司改為 Inopha AG,使東洋公司喪失 900 萬歐元授權利益。
FK 公司曾多次向林榮錦質疑為何係與 Inopha AG 合作簽約,林榮錦為此向 FK 公司出具保證書向 FK 公司表示 Inopha AG 會取得一切授權,以遂行其與 Denis 共謀竊取東洋公司權利的特別背信罪。林榮錦此舉違反東洋公司背書保證辦法,更令公司陷入爭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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