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經辦縣府風災道路修復工程,向包商收回扣,二審被判有期徒刑22年。檢方另外查出他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台中高分院今(26)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原判,檢察官得上訴,但需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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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經辦縣府風災道路修復工程採購案,向包商收回扣,南投地方法院一審重判3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李朝卿不服提上訴,台中高分院改判2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李朝卿已經提訴。

檢方偵辦此案過程中,清查李朝卿妻子名下藥業公司的資金,發現二年內有八百萬元資金從藥業公司轉入李朝卿的帳戶,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將李朝卿提起公訴,並且依偽證罪嫌將李朝卿的妻子起訴,南投地院一審判二人無罪。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上午10點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維持無罪原判。

法官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公務員就其可疑財產的「來源」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而此說明義務只在讓偵查機關得以確認財產交付對象,與公務員是否涉及其他罪責無關,這部分原因關係應由偵查機關負實質舉證責任。

況且,李朝卿已經就檢察官認定他帳戶內可疑財產來源,明確說明,且核與卷內客觀證據並無不符,因此不能認定李朝卿對可疑財產未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