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花蓮基地開放,若無意外,這可能是空軍S-2T反潛巡邏機倒數一或兩次在基地開放中和國人見面。在基地開放中,這款暱稱「鯊魚機」的S-2T反潛巡邏機,往往吸引許多民眾與之合照。大部分人卻不知道,鯊魚機卻也是國軍對外軍購中重要的里程碑,而且不是功績之碑。
國軍在1967年,從美國引進海軍除役的S-2A反潛巡邏機、以及日後的S-2E反潛巡邏機。S-2反潛機採用活塞往復式發動機,在經過長時間的使用後,發動機老化導致性能衰減,無法再持續負擔國軍在台海的反潛巡邏任務。因此在1980年代初期,S-2的使用者空軍,就規畫將S-2E換裝渦輪螺旋槳發動機,並將全機翻修與更新機上偵潛與反潛裝備,成為S-2T反潛巡邏機。原規畫從S-2E中挑選32架改良,最後僅26架完成改裝,而且性能不如預期。
為何S-2T當初的性能提升案,最後會做得零零落落?其實就是缺乏經驗。很多朋友以為我國向美國採購武器,是賣方市場,美方要怎麼賣我方無置喙餘地,其實並不完全對。
國軍裝備在遷台由美國援助重建軍力時,主要的武器裝備甚至於相當比例的後勤工作,由美方所負擔。但是1979年1月1日,美國承認北京為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後,中華民國和美國斷交,我國與美方簽定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也在1980年1月1日失效,從此,中華民國的國防一切得要靠自己。
S-2系列反潛機使用至近1980年代,機上裝備老舊,已經無法有效執行反潛任務,外加任務時有折損,當時美方又不願意賣P-3反潛巡邏機,因此必須對S-2進行性能提升。
但是過去國軍在美援期間,從未有過辦理「軍售」的經驗,軍中業務中習慣的「細讀來文、勤翻舊案」,在這就行不通了,因為,沒有前例與標準可以遵循。外加S-2系列反潛機在美國海軍已經由S-3反潛機所取代,而空軍又認為S-2是美國格魯曼公司的產品,因此採取「指定原製造商」應該是最妥貼可靠的方式。
「指定原製造商」與衍生問題日後還為國軍的軍售案帶來不少風險........
但是美軍的S-2反潛機都除役了,格魯曼公司因此將我國空軍的S-2性能提升案轉包。但也由於毫無前案可循,訂定契約與先期研究不足的缺陷,改裝S-2T的過程出現整合不良進度落後的問題,空軍的便宜行事被質疑有圖利之嫌,原計畫改裝32架,最後只改裝出26架,而且性能一直無法滿足國軍空中反潛巡邏需求,但也在國軍使用至今年底。
對美軍購在美方同意輸出後,不論是軍售或商售,基本上我方對於對方要出售的品項和服務項目,就要開始進行選擇,甚至零附料件的數量,都在發價書中詳細載明。我方對於出售武器中獲得輸出許可選項如何選擇,選那些選多少,美方不會干涉,也就是說,每種零附料件需準備多久採購多少,就在於採購人員的經驗,美方不會教你。這也是S-2T升級案中,我方人員缺乏經驗,導致已升級機耗費零附件超過預期,需挪用尚未升級機中的包件,也造成S-2T無法如數完成改裝的原因。
由於「指定原製造商」在S-2T這案子遭到相當挫折,因此國軍在許多軍售案上,將「指定原製造商」,改為緊隨美軍選商,當然日後還是有指定原製造商發生。緊隨美軍選商意指若有我國軍購案中剛好美軍有相同購案計畫,就交由美軍為我國選定與美軍採用相同的商源。日後的P-3C、F-16V與最新進的電戰莢艙案都可說是系出同門。這幾個軍購案一開始就鎖定與美軍同步,並讓美軍幫我們選商。理論上,這樣美國和台灣可以共同分擔研發費用,降低風險。但事實上國軍過於仰賴美軍,故對許多不確定風險不容易適度掌握,更完全無力影響美軍預算與研發等風險,徹底屬於被動。且礙於軍售合約亦無從申訴理賠。而且一旦被美軍牽著鼻子走後,美方預算捉襟見肘而放棄整個計畫,投資優先順序聚變時,我們就變成了必須獨自負擔的苦主,F-16V就是最好的例子。
▲國軍F-16A/B Block20戰機升級F-16V案,我國建案之初採取緊隨美軍選商,原意是有美軍分攤風險,但美軍因為預算不足而抽腿後,台灣就必須硬著頭皮完成全案,緊隨美軍選商建案有好處有壞處,F-16V其實是碰上最壞狀況,最後台灣增加預算完成採購程序。(圖/軍情與航空)
當然F-16V美國還是完成整合,而且由於是我方獨力負擔研發費用,因此日後世界各國的F-16戰機要升級至F-16V的水準,或是採購F-16V新機時,我方都可以回收該買受國軍購款中的研發經費分攤,過去海軍的S-70C(M)就收過其他買受國的研發回饋金。
但這種作法,基本上也是阻斷市場其他可能較佳選項的可能性,更不會天天過年。原因不知是懶、能力不足還是怕出錯,總之,國軍對外軍售上採取追隨美軍選商成為很普遍的做法。
例如海軍採購P-3C時,除原廠洛馬公司的性能提升案外,也有L3公司提供效益更佳的提升選項,但是軍方當然沒有採納,這代表即將在美國海軍走入歷史的P-3C反潛機,未來可能會斷絕來自美方的零附件支援,迫使我國在P-3C服役十年左右就需要面臨性能提升的問題。
未來要不在軍售上吃虧,或是讓S-2T、F-16V這樣的狀況重演,國軍需要培養一批採購專才,熟悉法律、軍事硬體、武器生命周期等相關領域知識,並且能累積經驗,讓台灣對外軍購上,能將有限的每一分預算做最有效的利用才行,也才對得起辛苦賺錢、誠實納稅的升斗小民啊!
●本文作者施孝瑋/軍情與航空網站主編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來稿或參與討論,文章歡迎寄至public@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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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S-2T當初的性能提升案,最後會做得零零落落?其實就是缺乏經驗。很多朋友以為我國向美國採購武器,是賣方市場,美方要怎麼賣我方無置喙餘地,其實並不完全對。
國軍裝備在遷台由美國援助重建軍力時,主要的武器裝備甚至於相當比例的後勤工作,由美方所負擔。但是1979年1月1日,美國承認北京為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後,中華民國和美國斷交,我國與美方簽定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也在1980年1月1日失效,從此,中華民國的國防一切得要靠自己。
S-2系列反潛機使用至近1980年代,機上裝備老舊,已經無法有效執行反潛任務,外加任務時有折損,當時美方又不願意賣P-3反潛巡邏機,因此必須對S-2進行性能提升。
但是過去國軍在美援期間,從未有過辦理「軍售」的經驗,軍中業務中習慣的「細讀來文、勤翻舊案」,在這就行不通了,因為,沒有前例與標準可以遵循。外加S-2系列反潛機在美國海軍已經由S-3反潛機所取代,而空軍又認為S-2是美國格魯曼公司的產品,因此採取「指定原製造商」應該是最妥貼可靠的方式。
「指定原製造商」與衍生問題日後還為國軍的軍售案帶來不少風險........
但是美軍的S-2反潛機都除役了,格魯曼公司因此將我國空軍的S-2性能提升案轉包。但也由於毫無前案可循,訂定契約與先期研究不足的缺陷,改裝S-2T的過程出現整合不良進度落後的問題,空軍的便宜行事被質疑有圖利之嫌,原計畫改裝32架,最後只改裝出26架,而且性能一直無法滿足國軍空中反潛巡邏需求,但也在國軍使用至今年底。
對美軍購在美方同意輸出後,不論是軍售或商售,基本上我方對於對方要出售的品項和服務項目,就要開始進行選擇,甚至零附料件的數量,都在發價書中詳細載明。我方對於出售武器中獲得輸出許可選項如何選擇,選那些選多少,美方不會干涉,也就是說,每種零附料件需準備多久採購多少,就在於採購人員的經驗,美方不會教你。這也是S-2T升級案中,我方人員缺乏經驗,導致已升級機耗費零附件超過預期,需挪用尚未升級機中的包件,也造成S-2T無法如數完成改裝的原因。
由於「指定原製造商」在S-2T這案子遭到相當挫折,因此國軍在許多軍售案上,將「指定原製造商」,改為緊隨美軍選商,當然日後還是有指定原製造商發生。緊隨美軍選商意指若有我國軍購案中剛好美軍有相同購案計畫,就交由美軍為我國選定與美軍採用相同的商源。日後的P-3C、F-16V與最新進的電戰莢艙案都可說是系出同門。這幾個軍購案一開始就鎖定與美軍同步,並讓美軍幫我們選商。理論上,這樣美國和台灣可以共同分擔研發費用,降低風險。但事實上國軍過於仰賴美軍,故對許多不確定風險不容易適度掌握,更完全無力影響美軍預算與研發等風險,徹底屬於被動。且礙於軍售合約亦無從申訴理賠。而且一旦被美軍牽著鼻子走後,美方預算捉襟見肘而放棄整個計畫,投資優先順序聚變時,我們就變成了必須獨自負擔的苦主,F-16V就是最好的例子。
▲國軍F-16A/B Block20戰機升級F-16V案,我國建案之初採取緊隨美軍選商,原意是有美軍分攤風險,但美軍因為預算不足而抽腿後,台灣就必須硬著頭皮完成全案,緊隨美軍選商建案有好處有壞處,F-16V其實是碰上最壞狀況,最後台灣增加預算完成採購程序。(圖/軍情與航空)
當然F-16V美國還是完成整合,而且由於是我方獨力負擔研發費用,因此日後世界各國的F-16戰機要升級至F-16V的水準,或是採購F-16V新機時,我方都可以回收該買受國軍購款中的研發經費分攤,過去海軍的S-70C(M)就收過其他買受國的研發回饋金。
但這種作法,基本上也是阻斷市場其他可能較佳選項的可能性,更不會天天過年。原因不知是懶、能力不足還是怕出錯,總之,國軍對外軍售上採取追隨美軍選商成為很普遍的做法。
例如海軍採購P-3C時,除原廠洛馬公司的性能提升案外,也有L3公司提供效益更佳的提升選項,但是軍方當然沒有採納,這代表即將在美國海軍走入歷史的P-3C反潛機,未來可能會斷絕來自美方的零附件支援,迫使我國在P-3C服役十年左右就需要面臨性能提升的問題。
未來要不在軍售上吃虧,或是讓S-2T、F-16V這樣的狀況重演,國軍需要培養一批採購專才,熟悉法律、軍事硬體、武器生命周期等相關領域知識,並且能累積經驗,讓台灣對外軍購上,能將有限的每一分預算做最有效的利用才行,也才對得起辛苦賺錢、誠實納稅的升斗小民啊!
●本文作者施孝瑋/軍情與航空網站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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