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 7只要新台幣一百元?近日台中街頭市區及各大商圈出現「百元販賣機」?業者宣稱只要花一百元即可抽價值上萬元的智慧型手機、電玩遊戲機、空拍機、液晶電視等大獎?但真有那麼好康的事?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有民眾向台中市議員張耀中反映,日前曾經在數量不多的情形之下花了近千元將機台內待抽的盒子清檯一掃而空,幾乎都拿到價值不到百元的商品,例如修容組、隨身型照明燈等中國製或淘寶的廉價贈品。

張耀中說,他尊重商業機制的創意發展,但百元販賣機的經營形式是否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這部份依條例需要直轄市主管機關來做認定,同時也面臨許多法規上的灰色地帶,例如業者有無申請公司商業登記、是否按收入繳納營業稅、營所稅,及在騎樓上營業有無佔用人行道、違反使用分區等規範。

張耀中認為,業者宣稱可用一百元抽中高單價的電子商品是商業噱頭,他至現場勘查,大多現場的機台內有20排的待抽盒子,一排有四個盒子,假有消費者花了八千元包台,難道業者可以保證裡面會有iPhone或高單價大獎?況且消費者永遠只能選擇該排的第一盒,無法任意選擇指定的商品。

張耀中再說,百元販賣機和百貨公司新年福袋不同的是,福袋有立即開獎確定性,而百元販賣機是「射倖性」,充滿了人為操縱的成份,每一個消費者無法掌握目前開獎的狀況,是否大獎有無被抽走,而當業者宣稱公布的中獎人士,也不能確定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在公正性及公平性上是機會不均等狀態。

張耀中說,是否為電子遊戲機依照經濟部的函示及法院的判決,均係以是否具有等值之對價關係為判斷標準,簡單來說就是玩家投入的金錢與取得的物品如果價值相等,那就不是電子遊戲機,業者不需要取得電子遊戲場經營許可。

若以百元販賣機來看,當玩家投入100元後,掉下來的商品不等值的時候,在這種價值顯不相當的情形下已具有射倖性,將被認定為電子遊戲機,業者就必須取得電子遊戲業營業許可,而機台也必須通過評鑑,否則就會違反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第15條,犯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另外也會成立刑法賭博罪。

張耀中建議,市府經發局應派人輔導業者查看公司登記及營業情形,另外也需要進一步了解業者和中大獎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以及機會中獎稅等相關稅務有無盡到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