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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男先到陳女在夜市經營的攤車噴漆,再到陳女在士林的租屋處將屋內水源總開關關閉,預謀潑鹼。陳女於當晚9時許返回租屋處後,朱男便順雷不及掩耳地將2桶強鹼從陳女頭上往下倒,並將陳女壓制在地、掐住脖子,因陳女不斷喊痛向他求饒,他才放手離開陳女租屋處。
陳女之後想沖水洗掉強鹼,不料轉開水龍頭後竟沒流出半滴水,只能忍痛憑著記憶力和意志力搭電梯至1樓警衛室求救,送醫後雖沒有生命危險,但全身共20、30%二到三度灼傷,視力也嚴重受損只剩2/60。
朱男被逮後否認重傷害犯行,強辯「不知會這麼嚴重」,但檢方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朱男離開犯案現場後表情淡定,可見當時他思慮清晰、情緒冷靜,認定朱男手段殘忍、犯行後態度不佳,建請法官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