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新聞局4月底,受理民眾檢舉電影院大廳的電視牆播送血腥暴力電影畫面,經實地查察後屬實,認定影城大廳屬公共開放的場所,不特定年齡層皆可能觀賞,業者行為已違反「兒少法」的規定,除現場勒令停播外,並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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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長張其強表示,業者於大廳公然播送涉有暴力、血腥鏡頭的電影宣傳影片,確實對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影片分級的權限雖非屬地方政府,但新北市政府為維護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並促使業者落實影片分級的制度,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的規定處5萬元罰鍰。

張其強指出,依規定「限」級電影片的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輔12」級或「輔15」級的電影片時放映,「輔15」級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 輔12」級電影片時放映,「輔12」級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護」級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

新聞局平日即針對轄內11家電影院進行例行性的查察,對公共安全、無障礙設施設立、營業衛生、 AED設置等項目檢查外,亦要求電影院業者確實執行電影的分級制度,並於映演場所顯著處揭示每一映演的電影片級別、消費者購票及入場前,依法查驗證件,並提供退票機制等必要消費者保護措施。

張其強說,未來影城大廳的廣告片播放將納入查察重點,另針對寒暑假、連續假期等也將加強稽查,以提供兒童、少年等學生族群一個健康的觀看電影環境;呼籲電影院業者務必落實分級制度,除需經審議分級的電影片及其廣告片外,各公開場所播映、載示的宣傳品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兼顧兒少身心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