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總結會議已經落幕,人民期待司法改革的呼聲,未曾中斷。司法院為因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稱納保法)設立稅務專業法官之規定,今年3月13日制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讓62名行政法院法官全部就地合法,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資格。12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中,張靜律師於第4分組決議中提案,指出該審查要點尚未生效且無法律效力,等於所有無照駕駛的人通通取得駕照在路上跑,司法院應在母法生效前予以刪除;前大法官許玉秀直指,司法院這是偷渡規範,這件事如果不處理,對社會沒有交代!
張靜指出,納保法從公佈到生效一年的時間,司法院都不做任何訓練,直接給行政法院法官專業證照,合理嗎?他提案:「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劃」之結論,提案建請再加註補充意見:
一、司法院為因應《納保法》,民國106年3月13日訂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並發布自即日起生效,因所依據的母法《納保法》105年12月28日公布,今年12月28日才生效,在母法尚未生效的前提下,作為子法的上開審查要點自然尚未生效。
二、司法院分別於106年5月10及6月13日經由第四次及第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依上開審查要點決議通過核發行政法院體系各45位及17位法官的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當然也無法律上的效力。
三、上開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3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40件以上者)及第10款(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3年內曾任各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要件)規定,司法院應在母法生效前予以刪除。
四、司法院應在母法生效前,盡速為現職法官舉辦稅務專業法官的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不得低於60小時,且數位研習的時數不應計入。
張靜並提出:第一、第四組在5月12日決議的時候,秘書長呂太郎也在現場,但是未提審查要點以及人審會已經在5月10日通過核定45位法官專業證照。
第二、審查要點既然因應《納保法》而制定,為何可以違反《納保法》的規定,只因為是過渡規範就可以嗎?司法院根據什麼法律解釋方法或原則可以這樣主張。而且,內部與事務有關的人事管理規範就不必理會《納保法》嗎?是在《納保法》未生效之前要先「偷渡」造成既成事實來規避《納保法》嗎?
第三、現行核發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的規範體例和稅務專庭的專業法官要求不同,因為《納保法》有特別的規定,比照辦理也不能取得正當性,何況過去的做法也未必可以適用於未來。
第四、專業法官證照如何取得,已經不是內部事務單純分配的問題,而是法律有訂一個門檻的規定防杜不適任法官的問題。
第五、《納保法》的立法原意是要淘汰不適任的行政法院法官,本來是要讓他們就地正法,結果現在就地合法。判決都可以公評,司法院人審會的決議是行政決定,為什麼不能夠質疑他的效率?
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本組委員對於這件事的法律見解,都有司法院、總統府、媒體監看,完全做到公開透明,可是司法院當初沒有告知這個資訊,這是偷渡規範而不是過渡規範,希望司法院能夠反省!這件事如果不處理,就是「是非不明」,對社會沒有交代!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陳國成表示,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是根據納保法來授權的,母法還沒有生效前提之下,作為子法的審查要點當然還沒有生效。所以司法院在3月13日審查要點是個過渡性的規範。
許玉秀事後投書媒體表示:「司法院明明製造了一個不符合法律授權的偷渡規範,而且一偷渡就打算偷渡3年,卻謊稱為過渡規範。」「外部的監督是在幫助正直的法官,能夠不受行政干擾,法官如果把外界對司法行政的監督,動不動就誇大成危及審判獨立的擔憂,只會加深社會對法官的不信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司法院為因應《納保法》,民國106年3月13日訂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並發布自即日起生效,因所依據的母法《納保法》105年12月28日公布,今年12月28日才生效,在母法尚未生效的前提下,作為子法的上開審查要點自然尚未生效。
二、司法院分別於106年5月10及6月13日經由第四次及第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依上開審查要點決議通過核發行政法院體系各45位及17位法官的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當然也無法律上的效力。
三、上開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3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40件以上者)及第10款(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3年內曾任各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要件)規定,司法院應在母法生效前予以刪除。
四、司法院應在母法生效前,盡速為現職法官舉辦稅務專業法官的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不得低於60小時,且數位研習的時數不應計入。
張靜並提出:第一、第四組在5月12日決議的時候,秘書長呂太郎也在現場,但是未提審查要點以及人審會已經在5月10日通過核定45位法官專業證照。
第二、審查要點既然因應《納保法》而制定,為何可以違反《納保法》的規定,只因為是過渡規範就可以嗎?司法院根據什麼法律解釋方法或原則可以這樣主張。而且,內部與事務有關的人事管理規範就不必理會《納保法》嗎?是在《納保法》未生效之前要先「偷渡」造成既成事實來規避《納保法》嗎?
第三、現行核發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的規範體例和稅務專庭的專業法官要求不同,因為《納保法》有特別的規定,比照辦理也不能取得正當性,何況過去的做法也未必可以適用於未來。
第四、專業法官證照如何取得,已經不是內部事務單純分配的問題,而是法律有訂一個門檻的規定防杜不適任法官的問題。
第五、《納保法》的立法原意是要淘汰不適任的行政法院法官,本來是要讓他們就地正法,結果現在就地合法。判決都可以公評,司法院人審會的決議是行政決定,為什麼不能夠質疑他的效率?
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本組委員對於這件事的法律見解,都有司法院、總統府、媒體監看,完全做到公開透明,可是司法院當初沒有告知這個資訊,這是偷渡規範而不是過渡規範,希望司法院能夠反省!這件事如果不處理,就是「是非不明」,對社會沒有交代!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陳國成表示,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是根據納保法來授權的,母法還沒有生效前提之下,作為子法的審查要點當然還沒有生效。所以司法院在3月13日審查要點是個過渡性的規範。
許玉秀事後投書媒體表示:「司法院明明製造了一個不符合法律授權的偷渡規範,而且一偷渡就打算偷渡3年,卻謊稱為過渡規範。」「外部的監督是在幫助正直的法官,能夠不受行政干擾,法官如果把外界對司法行政的監督,動不動就誇大成危及審判獨立的擔憂,只會加深社會對法官的不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