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大停電造成民怨四起,國民黨立院黨團也傳出可能以倒閣案來究責行政院長林全。《NOWnews今日新聞》彙整台灣政治史上的倒閣提案,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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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閣權力的由來,是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給與立法院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的憲政措施,稱為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或稱「倒閣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依目前人數為38位立委),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同時,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台灣政治制度屬於雙首長制,國家元首是總統、而總統任命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時,卻不需得到最高民意機構立法院同意,導致總統與行政院長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需直接向國會負責,閣揆無權,卻須對國會負責的奇怪狀況;然而立法院若通過倒閣案,總統卻可以解散國會,更顯示總統有權無責的狀態,也因此倒閣案在台灣的政治制度上來說,多成為政治宣示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