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28日即將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其中規定中央須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由財政部長擔任主任委員,在各稅捐機關必須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就像消保官,當民眾對課稅案件有冤屈時,可以透過納保官向稅捐機關申訴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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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的是,在財政部的主導下,原先規畫由簡任10職等、服務年資20年以上的資深稅務人員擔任納保官, 在財政部或國稅局等中央單位可能高官比較多,但是在地方稅捐機關簡任10職等以上,以台中市為例,只有局長、副局長、主任祕書ㄙ及專門委員4個人而已。

以省轄市的地方稅務局,如彰化縣、南投縣等而言,可能只有局長1人符合資格,根本不可行。後來雖然有降低資格標準,改為只要是薦任八職等以上、服務年資10年以上的優秀稅務人員就可擔任納保官。

所謂優秀稅務人員的標準是5年內3年考績甲等,不論是幾職等,總歸是用內部的現職人員,為了飯碗,為了考績,誰有膽敢推翻經過層層長官核定的案件?

我是稅務人員,同時也是納稅人,這樣的納保官,連我們自己內部同仁都覺得是玩假的,沒有用了,更何況一般民眾怎麼會有信心﹖

●作者:林瑤/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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